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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规定

部门:党政办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12/12 20:21:26 人气:422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印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院印信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学院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印章包括学院党委、行政公章,学院钢印,学院领导名章,各部门印章及各种专用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学院及各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换印章。

(二)各部门需要更换印章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或通过OA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党政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同意后,予以更换,并将原印章交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销毁印章须经学院领导批准,至少有2人同时在场完成销毁并做好登记。

(三)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钢印:用于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学院公章

1.以党委或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报表等材料;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

3.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4.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等。

(三)学院领导名章

1.用于各种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四)部门印章

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和领导的请示、报告,与学院内部联系业务工作或学生相关材料;各部门印章不对外。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各部门用印,均须通过OA系统提交用印申请(印发文件除外)。

(一)以党委或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一律凭发文稿纸上学院领导签字用印。

(二)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用印,通过OA办理用印。

(三)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用印。由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列出名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四)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用印。通过OA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同意、法律顾问签批、学院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授权人签字(需出具委托书),党政办公室即可用印,党政办公室将合同、协议原件登记存档。

(五)需加盖学院领导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学院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字。

(六)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公章时,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准,请示学院领导获批。事后补办OA用印申请。

(七)申请使用已废止存档的旧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学院领导审批的文件、材料;

(三)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已毕业学生的证明等由教务处学籍科、党政办秘书科用印。

第七条 印章的保管

(一)学院各类印章实行专管专用。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钢印,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业务部门负责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二)保管人员因事外出,应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暂时代管。

(三)保管人员严格按规定用印,不符合规定的,坚持原则拒绝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四)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五)印章存放地点安全,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学院使用。因工作需要将学院公章带出使用的,由经办部门书面申请,党政办派人随从,经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带出。用后及时归还并注明归还时间。

(六)保管人员下班时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七)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介绍信管理

第八条 学院介绍信用于介绍联系工作、商洽事宜。

第九条 学院介绍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印制、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凡需开具学院证明或介绍信的,由所在部门出具有负责人签字和部门印章的证明或申请,方可转开学院证明或介绍信。

第十一条 介绍信要填写完整:对方单位的名称;持信者姓名、身份、人数;接洽事项;开具日期及有效期限。经检查核对无误后用印。

第十二条 介绍信要编号管理,存根记载内容要与介绍信正文完全一致,书写工整,不得涂改。开错、作废的介绍信要原样保存。开出的介绍信未用的应及时退回,粘贴在存根上,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第十三条 介绍信存根要归档,交档案室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 严禁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介绍信,应经院长批准后,由当事人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注明事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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