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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部门:党政办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11/1 17:57:25 人气:93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

第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七条 党委会对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为有效。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对少数人的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根据学院党委的职责,院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联系学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三)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政机构、及系、处、部的设置、变更、撤销,讨论研究学院重大的人事、编制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讨论学院提请院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讨论决定学院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学院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对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各委员可提议召开党委会讨论,但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悖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党委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议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或扩大会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该与会人员应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情况。记录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党委会议记录本要妥善保管、存档,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审议的具体安排,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程。

第十五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有关部门和人员需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议题及有关材料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列入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时,对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相关内容讨论结束即可退场。需分发书面材料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分发。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通过;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讨论干部任免时,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提出明确意见,作为党委集体意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第六章 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政办负责起草会议纪要或文件。根据工作分工,由分管的党政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或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定事项,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由党委书记于每学期末向党委会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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