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面加强学院保密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学院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教育工作、开展教育培训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消除泄密隐患,查处泄密事件,防范窃密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学院及各部门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呼伦贝尔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
(二)依据上级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制定学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保密工作;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组织保密检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泄密事件和窃密事件,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组织召开学院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六条 保密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各项保密工作的组织落实。保密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法律、法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保密工作规划、拟定保密规章制度;
(三)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对保密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组织开展学院保密检查和技术防范工作;
(五)负责泄密事件的查处,并对泄漏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泄密案件及查处、补救工作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学院的信息网络进行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检查;
(七)承办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八)承办上级或者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结合业务范围和工作优势,分别负责相对应领域的保密工作。
(一)组织统战部负责学院组织管理保密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学院宣传报道保密工作;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文件和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管理保密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考试保密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学院财务管理保密工作;
(七)学生处负责全日制学生在院各类信息的保密工作;
(八)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院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保密工作;
(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院培训等工作的保密工作;教学系(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保密工作由相关系(部)负责;其他未尽事项保密工作,参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保密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部门保密工作首要责任,要按照学院部署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的落实;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本部门及重点部位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涉密人员。部门负责人与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订保密责任书,各部门涉密人员与本部门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九条 定期开展保密警示和法制教育,利用内部刊物、校园网络、宣传橱窗、等平台,通过专题展览、案例警示等方式,开展保密警示教育,宣传普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在重要场所、重点岗位、核心设备上张贴保密提示、设置保密标识。
第十条 经常性组织保密知识学习,利用学院各类会议、政治理论学习、参观教育等活动,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一条 定期举办保密业务培训班,使涉密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和保密技术防范知识。
第十二条 实行保密培训上岗,把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作为涉密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做到未经培训不准上岗、离岗必须进行保密提醒。
第四章 文件保密
第十三条 发至各部门的文件,须设立专柜、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上级文件及内部保密刊物资料,须认真登记,建立传阅、借阅手续,严格执行传阅范围规定。
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等密件,非经发文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印和摘抄;发文单位规定不准复印的密件,不准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填写涉密文件复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阅看涉密文件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准将文件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 各部门按规定时限将收到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发文部门,如有短缺页、遗失,要认真追查。
第十八条 文件和内部资料一律不准出售。处理废旧报纸杂志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九条 对需销毁的文件和内部资料,由学院保密办公室集中办理登记清理手续,送往指定地点销毁。
第五章 计算机及网络保密
第二十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严禁在互联网上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进行隔离。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将学院内部信息上传到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信息密级对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要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内容要每月清理,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保存,确保处理完的涉密内容及时清除,避免将大量涉密内容长期存放在计算机中。
第二十五条 严格对上网信息的审查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国外网站和未经国家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站信息,一律不准在网上转载。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系统密码不定期进行更换。涉密的笔记本电脑不准携带外出或在公共场所、家庭、宾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用或个人私有的非涉密载体,一律不准带入涉密场所或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要指定专人保管,在未落实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不准携带外出。
第三十条 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以及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准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不准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不准让他人使用、保管或办理寄运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涉密光盘、U盘、移动硬盘以及涉密计算机的硬盘,因故障需要维修时,须送指定维修部门或按照有关保密技术规范进行彻底消磁处理。
第六章 教学保密
第三十三条 承担保密课程教学任务的系(部)和教师,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教材、教案、试卷、笔记等管理,登记领取、及时收回、统一保管、有限使用,严防涉密资料和内容的外泄。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教学保密工作,妥善处理好教学工作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根据教学对象对保密内容进行适当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和人员在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涉密教材、试卷等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废弃涉密教材、教案、案例以及其他材料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密级材料销毁的相关规定统一销毁,教师个人不准擅自销毁教学过程中的涉密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含有保密内容的内部出版教材,必须登记造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类考试保密和试卷保密室建设,严格试卷命题管理和试卷管理,切实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七章 科研保密
第三十九条 凡有密级的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他人使用或阅览时,须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工作中涉及的国家及内部秘密等,未公布的统计数据、研究内容和文件资料等不准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四十一条 对实验实训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八章 外事保密
第四十二条 接待外籍人员,既要友好热情,又要坚持内外有别。不该说的不说,不应参观的场所不安排参观,不该给看的文件资料不提供阅读,防止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失密。
第四十三条 出国(境)留学、进修和考察的人员,应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进行保密教育;在国(境)外须牢记保密原则,切实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四条 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携带科技资料、电子物品、存储介质等出境,一律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等内容。
第九章 通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手机,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第四十六条 不准在无保密设备的电话里谈论涉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传达秘密文件和作重要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严禁将手机接入涉密计算机。
第四十八条 不准以平信传递秘密事项;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函,不准涉及秘密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不准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秘密信息。
第十章 会议保密
第五十条 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具备保密条件、有利于会议秘密安全的会场。
第五十一条 出席、列席涉密会议人员名单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准记录或录音、录像。
第五十二条 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涉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涉密会议应由办会部门安排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和材料。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会议结束时,要求收回的文件、材料要如数交回;允许带出的文件、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规定携带,交给文件专管人员按密级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保密审查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贯彻“既保证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坚持“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不得公开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规范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对于一般性的日常工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信息内容保密初审,并予签名负责。再由分管副院长签名审批同意后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重大信息、重要数据和各类涉及民众的通知公告,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方可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特别重大的信息,必须报请市保密部门审批。操作人员凭审查意见与手续予以提供或发布,并做好审查意见书的保管和归档工作,以备后查。
第五十七条 用于上网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计算机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工作中,遇有是否涉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向上级保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五十九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妥善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条 对不经保密审查、审批,擅自公开发布、传递或处理涉秘信息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事件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凡发生泄密、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报告。学院保密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向上级保密单位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要会同保密管理责任部门,对发生泄密、失密事件的内容进行密级审核,必要时报上级保密单位进行密级鉴定。并根据党纪、政纪和保密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责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