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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修订)

部门:党政办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8/4/4 19:09:41 人气:18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教办函〔2015〕12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改革与发展大局,通过全面推行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依法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基本,以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保密制度,依法按程序规范公开。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序推进的原则。校务信息公开的事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行,注重实效。

  (三)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推行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围绕学院发展的中心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办学环境,确保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学院改革发展大局。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处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校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校务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类别。

  (一)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

1.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学院办学基本情况;学院招生计划、政策、程序及录取结果;学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2.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院管理与决策公开。包括:学院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与岗位职责和办事程序;学院发展和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情况;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事项。

2)财务公开。包括:财务年度预决算、财政拨款、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捐赠、三公消费、财务支出、专项经费、教学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包括:学院工程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招投标情况,工程总造价、资金来源、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及决算情况;后勤维修、房屋修缮等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公开。包括: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科研设备、教材、图书资料、车辆和后勤物资的采购、管理与调配情况。

5)组织人事工作公开。包括:学院机构改革、岗位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聘用程序和办法,人事工作改革方案、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和结果、职称评聘、晋级晋职、返聘、各类进修、工作岗位调动情况;

6)学生管理制度公开。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转学、休学、评优、奖惩制度、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及就业指导服务等。

7)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事项公开。包括:教职工工资调整,津贴、福利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各级各类评优奖励的条件和评选结果;教学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立项资助和课题鉴定结果;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等。

8)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包括:副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校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科研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校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通报情况,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小组)会议或者工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

  (二)各种会议形式。通过院长办公会、干部大会、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业务会、座谈会、校情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校务信息。

  (三)公文形式。通过学院各种公文、会议纪要、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信息。

  (四)各种传播媒体形式。通过学院网站、公告栏、校园广播站、院报、宣传栏、大型电子屏幕等平台公开校务信息。

  (五)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通过编印本部门规章制度汇编,工作流程,向校内外公开本部门工作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六)其他形式。如设立监督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也可采用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校务信息。

六、校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

1.编制校务信息公开目录。学院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公开目录,将公开事项、范围、形式、地点、程序、时限、责任人等内容具体化,经学院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2.校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定和公布。对已经列入校务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校务信息公开目录、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职能部门提出公开方案,送学院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通过有关载体予以公布。

3.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事项公开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限,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的归档。每次公开的内容及群众反馈的意见、整改情况和结果等有关资料,由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外,学院各部门、师生员工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按以下程序向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校务信息。

1.提出申请。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范围;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2.内容审查。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或个人提出的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进行保密审查,如果没有异议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公开。

3.领导批准。经审查后,重要事项报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一般事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4.实施公开。经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的校务信息,按规定以不同方式予以公开。

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属于学院校务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校务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文件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如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招生事务等重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如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八、其它事项

学院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校务信息公开的工作细则,报学院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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