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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领导下的 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修订)

部门:党政办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12/19 21:56:16 人气:1744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

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关系。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学院行政应据此拟订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党委要支持和保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职能,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原则与制度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

1.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院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科学治院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院,提高学院管理水平。

(三)依法依规治院原则。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建立健全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院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八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委员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行政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沟通的制度。学院党政领导之间、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协调,做到重要事项必须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三)严守工作纪律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遇有重要问题与重要事项要主动报告,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可以提请复议,或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学院党委或上级组织做出新的决定以前,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四)关联回避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议事过程中,凡讨论涉及本人以及与领导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五)保密责任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的决议,不得泄露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坚持和贯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应建立和完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总负责人。学院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与纪律执行情况检查,并向党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学院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院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党委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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