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有效推进学院建设,进一步加强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坚持紧扣中心、突出重点,严格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协助学院领导做好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的督办,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督办内容
(一)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部门和院领导重要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会议议定、领导批示指示、文件精神等确定督办任务,确定承办部门,制定督办任务工作清单,向承办部门发布工作任务。
第六条 承办部门及时接收任务并按时限要求办结,向学院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需说明延时原因及拟定办结时间。对督办任务有异议的,及时与党政办沟通、协调。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督办事项办结后,将办结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