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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部门:党政办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12/2 20:04:40 人气:41796 加入收藏 评论:2 标签: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第三条 工作秘密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确定、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第四条 符合下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

(一)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重要事项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二)涉及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审计、信访等的调查案卷、审理线索和举报信、举报人情况等;

(三)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数据汇总等,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四)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等;

(五)研究干部提拔研究酝酿过程、拟提拔、引进的重要专业人才信息等不宜公开的事项;

(六)学院重大科研课题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关键科研数据等敏感信息资料;

(七)公开后可能危及学院安全与稳定的事项;

(八)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秘密的确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工作秘密:

(一)依法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公开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已经依法公开或者不可控制知悉范围的。

第六条 对认为应当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确定工作秘密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工作秘密确定审批单》(见附件2),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者理由等事项。

第七条 工作秘密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第八条 工作秘密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应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工作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工作秘密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四章 工作秘密的管理

第九条 工作秘密一经确定,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全过程安全可控:

(一)制作工作秘密载体,应当使用内部安全可靠的设备、场所进行,或者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可以注份号的,应当标注;

(二)收发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有相应记录;

(三)传递工作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秘密载体进行必要的包装密封;

(四)保管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将其存放于文件柜、密码等安全的设备中;

(五)借阅、复制、汇编工作秘密或者携带工作秘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登记程序;

(六)维修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负责”的原则,网络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和确定维修工作人员,做到维修工作有人负责,维修现场有人监修;

(七)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履行内部登记程序,确保过程安全可控,信息无法还原,由保密办汇总集中,并由市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进行运输销毁,不得出售、赠送或者丢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如发现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院保密办报告;情节严重的,学院保密办应当尽快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工作秘密泄露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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