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及协议。
第三条 凡涉及学院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四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学院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涉及的内容由学院职能部门或以学院职能部门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
(三)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四)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承办人联系电话和签订日期;
(九)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等。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院订立合同实行会签制度,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院利益把好关。
第十条 起草的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阅并填写意见。职能部门在向学院领导提交合同文本的同时,要提供合同会签单。
第十一条 院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院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在办理用印时,必须审查是否有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否则不允许加盖学院印章。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审核、审计。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参与学院重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并依法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成立后,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专人依法履行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同时督促合同相对方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在发现合同签订的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院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书面请示学院领导,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向学院领导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送达合同相对方。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含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后,必须及时请示学院领导后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前述补充、变更、解除协议的订立、审查和履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补充、变更、解除协议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职能部门应当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相应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合同用印需通过OA办理并上传附件,院长签字后用印。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职能部门及时存档并送党政办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原件由党政办和承办的职能部门各存一份。职能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立规范档案,统一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不同情节追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合同秘密或学院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
以上情节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学院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