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内党高工函〔2020〕67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院(系)〔以下简称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系)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体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讨论本院(系)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分析研究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院(系)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研究讨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推荐工作,提出加强对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配合学院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建议院(系)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人选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师思想动态,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向学院建议的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六)向学院建议的教职员工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七)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推荐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到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不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不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系)行政主要领导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和相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较成熟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系)综合办,综合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应一题一议,由有关领导按议程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逐一表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且应当最后表态,不搞“一言堂”,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定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适时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推荐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决策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会议主持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有正式记录或会议纪要,内容应详实、准确,尤其是对不同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记录清楚,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或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院(系)综合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院(系)内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相悖的言论。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对于没有严格执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制度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组织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院(系)综合办负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