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二级院(系)〔以下简称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院(系)领导班子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内党高工函〔2020〕67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向学院建议的院(系)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临时专项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向学院申报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向学院申报的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向学院申报的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向学院建议的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向学院建议的教职员工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向学院建议的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
3.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技开发、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申报、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院(系)表彰、奖励,学院及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院(系)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院(系)内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审议,作出向学院党委推荐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系)行政主要领导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行政领导正职、行政领导副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系)综合办,综合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院(系)分管领导应首先作简要的情况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初步方案,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事项产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院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应有专门人员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形成会议纪要,规范存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通过;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院(系)综合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院(系)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系)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成员个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但在决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有关人员擅自决定开展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系)行政主要领导任何一方提出,均可在学院有关部门或分管院领导的监督下终止执行,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终止而无法终止的,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院(系)综合办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